目前分類:衛生技術與醫檢醫護相關法規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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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3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4、26、33、35、36、40、43 條條文;增訂第 14-1、14-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3 條條文

第 12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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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0663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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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醫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7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第 53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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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39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8、12、17、22、24、25、30、32、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14-2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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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事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39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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