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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勞保1字第1020140378號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包括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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