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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1.2.3.公布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定自102.1.1.施行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公布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本院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院長 陳 冲

 

附:
總統 令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91號

 

茲制定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公布

 

第 一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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