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icon_new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8089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0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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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933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5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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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832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6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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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統計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9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政府統計效能,確保政府統計之客觀性及獨立性,維護政府統計品
質,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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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4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 條 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
幼兒)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及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制定本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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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政治獻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5、18、21、25、28~33、36 條條文;刪除第 16 條
條文;除第 21 條第 4 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
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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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1、7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 19-1 條施行
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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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19 條條文

第 18 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輔導事業
機構、住宅之興辦、租售、建購及修繕業務;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
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
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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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水利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66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9 條條文;增訂第 83-2~83-13、93-9~93-11 條條
文及第七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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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強制執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40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22 條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
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
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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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訴訟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2、98-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 8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
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
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
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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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9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1、13、14、19、38、45 條條文;增訂第 38-1 條條
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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