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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 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 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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