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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臺教師(三)字第1030059205B號

 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附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部長 蔣偉寧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加學校教師會。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指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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