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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條文【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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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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