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用合作社法條文【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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