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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金管法字第10300061221號

一、 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所定「自我評估報告」,如非公務機關依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出具之相關報告,已涵蓋其內容及要件,且足以達成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運作之規範意旨者,則無需重複提出該自我評估報告。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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