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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路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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