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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