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條文【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開勳字第 0016465 號令 修正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