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記帳士與稅務相關法規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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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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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所得稅法條文【修正第1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104000056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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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所得稅法條文【修正第14-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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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第26、3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6、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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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2014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5、2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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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30243052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5 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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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05390號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1人,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者,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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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300588330號

一、自103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試算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所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二、營利事業依規定試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前點規定於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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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4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台財稅字第10300053470號

一、 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及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二、 本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說明三及說明四、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說明二及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說明三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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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關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230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10、13、20、23、59、81、83、93 條條文;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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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印花稅法」第6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89410號

核釋高爾夫球場(俱樂部)代收球童費(桿弟費)、保險費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所出具憑證之營業稅及印花稅核課原則如下:

一、 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球童費,該代收款屬球童提供勞務之報酬,為薪給、工資性質,依本部78年2月22日台財稅第781139661號函訂定「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各項收入之徵免娛樂稅及營業稅認定標準」免徵營業稅,並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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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55040號

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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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第4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7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

第 48 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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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條文【修正第4、7、28、3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7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28、38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7 條條文,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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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商業會計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13、20、22、23、27、28、29、31、41、4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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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第30、33、43、48-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33、43、48-1 條條文

第 30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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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所得稅法條文【修正第5、14、17、66-4、
66-6、71、73-2、75、79、108、110、126條;
除第66-4、66-6、73-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14、17、66-4、66-6、71、73-2、75、79、108、110、
126 條條文;除第 66-4、66-6、7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第 5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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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修正第11、
3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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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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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貨物稅條例」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300569690號

一、 貨物稅條例規定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係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公共汽車。

二、 修正本部98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2350號令,刪除第1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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