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記帳士與稅務相關法規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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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5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

 

一、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 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 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 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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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

 

一、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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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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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200113860號

 

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該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 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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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7690號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或報 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其結餘款使用計 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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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42條、第66條之3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

一、 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二、 納稅義務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其已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款或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並依法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其於103年1月1日以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前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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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204579480號

一、 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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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所得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2、88、8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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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203678940 號
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2023775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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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6090號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其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臺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其支付港灣、棧埠等費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並按本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函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該代理業者申報上開進項稅額扣抵而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

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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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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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200511540號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時,適用本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應依其申報上開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之。

部  長 張盛和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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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第12-1、25-1、39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01281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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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關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12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27、71、9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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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100702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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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2530號

一、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二、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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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 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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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有權人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

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係指所有權人為換屋購買新房地時,原持有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原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新房地(符合該款規定之非自願性因素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 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二) 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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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204511710號

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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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

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以下者,免徵。

二、 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二百元以下者,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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