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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2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
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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