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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 6 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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