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增訂農業發展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01
號令增訂公布第 47-1 條條文


第 47-1 條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
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
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
一日修正之日起五年止。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
限。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