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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助產人員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6 條 未取得助產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助產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於婦產科醫師、助產人
員指導下實習之助產科、系、所之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五年內之畢業
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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