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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事放射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第 34 條 未取得或經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而執行醫事放射業務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醫
療機構於醫事放射師指導下實習之醫事放射系、科、組學生或取得畢業證
書日起六個月內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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