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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礦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
第 69 條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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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礦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
第 69 條 未依本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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