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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40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90-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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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6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122、131、1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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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05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53、284-1、3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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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23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3、101 條條文;增訂第 31-1、33-1 條條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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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2351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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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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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資恐防制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8097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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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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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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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貪污治罪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2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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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19、3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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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0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3、136、137、141、143、145、259-1、3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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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0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7-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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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36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1、36、38、40、51、74、84 條條文;增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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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條文【增訂第10-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362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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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第42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8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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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9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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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非訟事件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0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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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修正第27、31、35、93-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7、31、35、93-1 條條文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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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第37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94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6  條條文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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