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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2.6.19.公布制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定自102.9.01.施行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797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公布制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本院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院長 江宜樺
附:
總統 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01號
茲制定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 蔣偉寧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公布
第 一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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