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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第119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7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9 條條文

第 119 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 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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