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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46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核業務,
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
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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