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增訂並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7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增訂第 4-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4-5 條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十二條第七項施
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四條第九項但書、第十一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提出異議。

第 12 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
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
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