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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殯葬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16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2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1-1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
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
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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