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有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2第1項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744號
有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如有變更或更正分配結果,是否應重新辦理公告,及產生之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如下:
一、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調處、裁決之結果,應為對特定當事人之個別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自書面通知送達起,發生效力;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該調處、裁決之結果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仍得於救濟期間內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保障其權益,故無須重新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