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第30、33、43、48-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3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33、43、48-1 條條文

第 30 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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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所得稅法條文【修正第5、14、17、66-4、
66-6、71、73-2、75、79、108、110、126條;
除第66-4、66-6、73-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14、17、66-4、66-6、71、73-2、75、79、108、110、
126 條條文;除第 66-4、66-6、7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第 5 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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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修正第11、
3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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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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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條文【修正第5、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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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

【修正第253-2、370、455-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251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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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修正第2、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1030013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 條條文

第 2 條  期貨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之事業或外國期貨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期貨商之設置,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下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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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
【修正第14、23、25-2、4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1030013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23、25-2、42 條條文

第 14 條  期貨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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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 1030013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第 10 條  期貨商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槓桿交易商,應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符合第二項規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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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第2、1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
第1030013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7 條條文

第 2 條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期貨交易輔助人)為期貨服務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
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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