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332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制定學生輔導法【制定全文24條】
第 1 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制定全文12條】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以下簡稱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全文3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修正「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第2、7條】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修正「漁業法施行細則」【修正第12條】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分,其處分期間之起算如下:
一、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在港時,自處分送達之日起算。
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條文
【修正第3條】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修正證人保護法條文【修正第2、14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修正私立學校法條文【修正第83、86條】
第 8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修正教師法條文【修正第36條】
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修正特殊教育法條文【修正第10、17、32條】
第 10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修正家庭教育法條文【修正第14條】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增訂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條文【增訂第14-1~14-4條】
第 14-1 條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行政訴訟事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修正終身學習法【修正全文22條】
第 1 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強化社會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