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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2820050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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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2820050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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