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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水利法」第78條之3第2項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經授水字第10220209710號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稱非經許可不得為之排注廢污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之行為。

部  長 張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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