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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蘋果日報/蘋果日報/記者丁牧群】102/11/15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中石化)30年前合併台灣碱業公司(台碱),台碱因而消滅,但9年前台南市政府認定原本台碱安順廠等場址的戴奧辛及汞污染,是台碱40年前生產五氯酚所造成,既然中石化已合併台苯,應該承受整治污染責任,但中石化卻沒處理,因此台南市府依據13年前實施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污法)處罰中石化整治費、滯納金等一共285萬元。

中石化認為污染是台碱造成,且污染發生時,《土污法》還沒實施,但《土污法》第48條卻規定「相關罰則,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污染之污染行為人」,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該法條是否違憲。

大法官會議今作出第714號解釋,認定《土污法》第48條沒有違憲,主要理由是台碱已不存在,但該公司40年前造成的汙染到現在仍然存在,且污染場所歸中石化管理,如果中石化也不用負責整治汙染,倒楣的是社會大眾,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該法條「溯及既往」的罰則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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