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條文【修正第12-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 條條文
第 12-1 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條文【修正第12-1條】
第 12-1 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