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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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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