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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修正第12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2 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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