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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期貨交易法第71條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金管證期字第1030023421號
核釋期貨交易人之債權人對該交易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而得為強制執行者,期貨商依該執行命令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尚無違反期貨交易法第71條規定。
主任委員 曾銘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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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期貨交易法第71條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金管證期字第1030023421號
核釋期貨交易人之債權人對該交易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而得為強制執行者,期貨商依該執行命令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尚無違反期貨交易法第71條規定。
主任委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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