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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勞動發管字第1031809466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 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

二、 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 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 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五、 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 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七、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新臺幣二萬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三一八一一九○一號令,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  長 潘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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