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21條條文
第 21 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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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