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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2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1 條條文

第 2 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
供各校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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