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辦法名稱

修正為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並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國家安全局(104) 鴻祥字第 00123
7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原名稱:國家情報工作督察
作業辦法)


第 2 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
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第 3 條 督察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工作指導及任務賦予,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
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等之監督與查察。
二、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實行情報
工作行為等之監督與查察。
三、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等事項之監督與查察。
四、有關涉及洩漏或交付國家情報應秘密資訊之調查或協助司(軍)法檢
察機關之犯罪偵查事項。
五、其他與本機關及其他情報機關為有效遂行國家情報工作有關之安全稽
核、協調配合等之監督與查察。
前項反制間諜及安全查核工作事項,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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