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國家安全局(104) 鴻祥字第 00123
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 條條文
第 3 條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
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
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
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第 11 條 借調特勤中心執行特種勤務之特勤編組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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