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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953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9-1 條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
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
,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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