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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4 條 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
、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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