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記帳士與稅務相關法規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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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300182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4、28、29、38、47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施行

第 16-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第 28 條  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逾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之免稅限額者,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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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3024062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6 條條文及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

第 2 條  公司依本法規定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後,如改以書面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先以經電子簽章之方式提出轉換申請。
前二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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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24條、第65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

 

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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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3045407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2、24、32、36-2、38、63、67、74、83、9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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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業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3045382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7 條條文

第 2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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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有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債券未指定代理人之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20950號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毋須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者,透過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買賣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外幣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下列規定扣繳,不適用本部96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8060號令第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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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修正第7、

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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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06860號

自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製造觸控面板用之導電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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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2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

一、 營利事業或個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利事業或個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時價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營利事業或個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二、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債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部  長 張盛和

*** 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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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2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200219310號

一、 參酌本部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令有關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戶處分股票,核屬大陸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二、 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透過上開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該股票如屬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其成本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本文規定,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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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所得稅法條文

【修正第102-1、126條;並增訂第94-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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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修正第12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31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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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

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屬依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所有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依同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應檢附之憑證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營業人應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含受託執行之拍賣機構)核發之下列文件並填具「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併同申報:

1、原始核發日期為101年12月21日以後之動產拍定證明書或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2、繳款收據影本。

3、承受案件未按拍定價額足額繳款者,其不足額部分得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或執行清償所得分配表影本替代。

(二) 營業人於101年12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檢具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構)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時核發或事後補發之符合(一)規定之文件作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扣抵銷項稅額,但以非屬同法第19條規定之進項稅額且尚未扣抵之金額為限。

(三) 營業人於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公布前,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相關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核課確定案件及上開案件於該解釋公布後始提起行政救濟者,仍以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二、廢止本部8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851921699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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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

一、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 廢止本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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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

一、 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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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172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1723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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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第4、17、49、5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46839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7、49、51 條條文

第 4 條  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得聲請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為之,並同時聲請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亦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向法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聲請。
遇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情形時,前項遺產管理人應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並將賸餘財產連同有關簿冊、文件及計算書類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扶養人,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受扶養人:
一、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二、贈與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三、贈與人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四、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贈與人扶養。

第 49 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文件或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前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經繼承人全體或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四、經繼承人全體或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共有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
五、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抵繳之財產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屬前項以外之財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三、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第 51 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欠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註明直轄市、市及鄉(鎮、市)應分給之成數。但抵繳之實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坐落於收入歸屬之直轄市、市、鄉(鎮、市)轄區內者,按其分給之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直轄市、市、鄉(鎮、市)有。
抵繳之實物應儘速處理,在管理期間之收益及處理後之價款,均應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其應繳納各項稅捐、規費、管理及處分費用,應由管理機關墊繳,就各該財產之收益及變賣或放領後之價款抵償。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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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8日金管證八字第0970044016號令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該專戶之有價證券為海外外籍員工依民法第817條至第826條規定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海外外籍員工如不願採該專戶方式辦理者,可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執行讓受、認購及配發有價證券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核屬海外外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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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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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66條之6、第66條之9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

 

一、 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法令規定或依經濟部101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於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 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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