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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

一、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二、 廢止本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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