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10 條 本總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十個甲種編制海巡隊,六個乙種編制海巡隊,二
至四個機動海巡隊,並得分組辦事。
甲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
至警監;副隊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三十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人,分隊長一百一十人,職
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
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二百人,職
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佐二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隊員一千二百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六百
二十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警正;辦事員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海巡隊置隊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副隊長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科員十八人,分隊長三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或警佐或警正;隊員二百九十四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一百四十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或警正;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機動海巡隊置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
正至警監;副隊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組主任六人
至十二人,視察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
專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十人至二
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辦
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置艦長十六人至二
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至十人,職務得列簡任
第十職等;輪機長十六人至二十人,大副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報務主任三人至七人,艦艇駕駛員四十八人至六十
人,艦艇機師四十八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報
務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助理員
五十二人至八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生七十五人
至一百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11 條 第五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
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且具航行或輪機相關專業證照之軍職人員及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