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203678940 號
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2023775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
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10203678940 號
令、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2023775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包括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第 4 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增訂、刪除並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38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7、41、45-1、46~48、49-1~51 條條文;增訂第
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及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國際金融及證券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