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勞動發管字第1031811901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一萬九千四十七元。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一萬九千四十七元。
修正「營業登記規則」
第 2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核釋「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有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債券未指定代理人之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毋須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者,透過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買賣國內發行公司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外幣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下列規定扣繳,不適用本部96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8060號令第一點規定:
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296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工作。
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350031131 號
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3087071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