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第 717 號 

 

相關新聞:103.02.19自由時報:〈軍公教18%優存金額調降 大法官:未違憲〉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勞職管字第1030504482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關短期補習班與個人或其他機關(不含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學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簽訂工作承攬契約後,指派所聘僱之外籍教師前往指定地點從事教學工作,如該外籍教師之任教行為係純為履行其受僱人之義務,可認其非為他人從事工作,尚難認雇主之行為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違,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勞職規字第○九三○○五七六八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地政士法條文【修正第11、59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103000166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66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5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第 59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2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

一、 營利事業或個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利事業或個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時價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營利事業或個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二、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債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部  長 張盛和

*** 所得稅  ***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將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增訂、修正條文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780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3、4、6~8、16、21、22、24、25、30、32、37、38、43~45、47、48、49、50、52、56、60 條條文;增訂第 48-1、49-1、55-1、56-1 條條文;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22 條第 1項第 4、5 款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及第 21 條第 3 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民法條文【修正第1132、1212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4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32、1212 條條文

第 1132 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第 1212 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 民法  ***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103.1.29.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定自103.3.26.施行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第17、37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37 條條文

第 17 條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第1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6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 11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第119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7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9 條條文

第 119 條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文章標籤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