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與地政士相關法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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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059號

 

一、 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註記登記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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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641號

 

「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有關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時,計畫範圍內(即徵收範圍內)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應屬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利害關係人,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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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3條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200589390號

一、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申請分單繳納,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就該申請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上述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

二、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者,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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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7880號

權利人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案件,該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嗣權利人依該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該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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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30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

一、 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本部94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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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地政士法」第15條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0460號
一、 地政士自行停止執業經註銷登記後,重行申請開業登記時,如原開業執照效期尚未屆滿,應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檢附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得免附該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以原開業執照效期發給執照。原開業執照效期已屆滿者,應依地政士開業執照換發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同時廢止本部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三○七二四六五六號令。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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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法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台內地字第1020090675號

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十六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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